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5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陳偉光」之住居所「基隆市○○區○○路393 巷2 號之3 」應更正為「基隆市○○區○○路393 巷12號之3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陳偉光」之「住址」,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