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文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文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