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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銀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銀文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白銀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建毅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白銀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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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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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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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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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01.31 │99.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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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96號 │撤緩毒偵字第6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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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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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321│
│事實審│ │328號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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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4.23 │101.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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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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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321│
│判 決│ │328號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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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6.15 │101.08.06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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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否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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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1701號 │執字第22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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