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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慶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慶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慶輝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慶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業務侵占 │ 業務侵占 │ 業務侵占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7.03.07 │ 97.10.27 │ 98.05.01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99年度偵│臺北地檢99年度毒│臺北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454號 │偵字第18454號 │字第18454號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853│99年度易字第2853│99年度易字第2853│
│ │ │號、99年度訴字第│號、99年度訴字第│號、99年度訴字第│
│ │ │1848號 │1848號 │184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12.31 │ 99.12.31 │ 99.12.31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853│99年度易字第2853│99年度易字第2853│
│ │ │號 │號 │號 │
│ │ │99年度訴字第1848│99年度訴字第1848│99年度訴字第1848│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0.02.08 │ 100.02.08 │ 100.02.08 │
│ │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臺北地檢100 年度執撤緩字第43號。 │
│ ├──────────────────────────┤
│備 註│編號1 至3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
│ │編號1 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8.02.20 │98.06.23至98.07.│ 98.06.30 │
│ │ │07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9年度調│板橋地檢99年度調│板橋地檢99年度調│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024號 │偵字第2024號 │偵字第202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2014號 │2014號 │201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0.09.06 │ 100.09.06 │ 100.09.06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2014號 │2014號 │2014號 │
│判 決├────┼────────┼────────┼────────┤
│ │判 決│ 100.09.06 │ 100.09.06 │ 100.09.06 │
│ │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13382 號。 │
│ ├──────────────────────────┤
│備 註│編號4 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 │編號1 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業務侵占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7.03.22 │ 96.05.08 │ 96.10.11 │
├────────┼────────┼────────┼────────┤
│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9年度調│板橋地檢99年度調│板橋地檢99年度調│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024號 │偵字第2024號 │偵字第202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2014號 │2014號 │201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0.09.06 │ 100.09.06 │ 100.09.06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2014號 │2014號 │2014號 │
│判 決├────┼────────┼────────┼────────┤
│ │判 決│ 100.09.06 │ 100.10.18 │ 100.10.18 │
│ │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13382 號。 │
│ ├──────────────────────────┤
│備 註│編號4 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 │編號1 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
│ 編 號 │ │ │ │
├────────┼────────┼────────┼────────┤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7.03.21 │ 97.03.21 │ 97.10.20 │
├────────┼────────┼────────┼────────┤
│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9年度調│板橋地檢99年度調│板橋地檢99年度調│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024號 │偵字第2024號 │偵字第202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2014號 │2014號 │201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0.09.06 │ 100.09.06 │ 100.09.06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2014號 │2014號 │2014號 │
│判 決├────┼────────┼────────┼────────┤
│ │判 決│ 100.10.18 │ 100.10.18 │ 100.10.18 │
│ │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板橋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13382 號。 │
│ ├──────────────────────────┤
│備 註│編號4 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 │編號1 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
┌────────┬────────┬────────┬────────┐
│ 編 號 │ │ │ │
├────────┼────────┼────────┼────────┤
│ 罪 名 │ 業務侵占 │ 業務侵占 │ 業務侵占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8.7月底或8月初 │ 99.11月間某日 │ 100.1月間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 年度│基隆地檢100 年度│基隆地檢100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251號 │偵字第4251號 │偵字第4251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849│100年度訴字第849│100年度訴字第849│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06.13 │ 101.06.13 │ 101.06.13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849│100年度訴字第849│100年度訴字第849│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1.07.16 │ 101.07.16 │ 101.07.16 │
│ │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1 年度執字第2029號。 │
│備 註├──────────────────────────┤
│ │編號13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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