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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勝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勝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勝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勝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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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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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12.21 │100.10.27 │100年12月21日14 │
│ │ │ │時15分許為警採尿│
│ │ │ │回溯前96小時內之│
│ │ │ │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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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速偵字第12號 │偵字第5075號、 │毒偵字第350、421│
│ │ │101年度毒偵字第 │號 │
│ │ │30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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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52 號 │190 號 │420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01.31 │ 101.05.09 │ 101.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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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52 號 │190 號 │420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1.02.29 │ 101.06.11 │ 101.07.02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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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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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備 註│執字第828號 │執字第1628號 │執字第1798號 │
│ │ │ ├────────┤
│ │ │ │編號3-4定應執行 │
│ │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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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勝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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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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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01.11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50、421│ │ │
│ │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 │ │420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05.30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 │ │420 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1.07.02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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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備 註│執字第179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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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4定應執行 │ │ │
│ │有期徒刑4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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