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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昌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一年度執聲字第六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昌裕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張昌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建毅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張昌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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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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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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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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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12.10 │101.01.11 │101.01.1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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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604號 │毒偵字第777號 │毒偵字第7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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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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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00│101年度訴字第328│101年度訴字第328│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 101.06.05 │ 101.07.06 │ 10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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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00│101年度訴字第328│101年度訴字第328│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1.07.09 │ 101.08.06 │ 101.08.06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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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是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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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2030號(10│執字第2157號( │執字第2157號( │
│ │1執緝363號) │101執緝364號) │101執緝364號) │
│ │ ├────────┴────────┤
│ │ │編號2、3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28號判│
│ │ │決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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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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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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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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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05.2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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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撤緩毒偵字第74、│ │ │
│ │7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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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99│ │ │
│事實審│ │ 號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 101.07.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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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99│ │ │
│判 決│ │ 號 │ │ │
│ │ │ │ │ │
│ ├────┼────────┼────────┼────────┤
│ │判 決│ 101.09.03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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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否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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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 │執字第2411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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