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1,聲,960,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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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敏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敏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廖敏鑫前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76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5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確定;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其所犯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86 號裁定定刑,就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就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且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 年9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00 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2 月1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1 月25日。

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1 年9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02 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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