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1,訴,404,201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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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羿婷
指定辯護人 張孟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803、243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1 年度偵字第2699、2700、2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羿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王羿婷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 6月29日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全部犯罪事實,且依共同被告許詠程之自白、卷附證人之證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復高達21次,且於偵查中曾否認犯罪,顯現其趨吉避凶、避重就輕之心態,客觀上足認有面對重罪審判而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

㈡茲以前揭羈押期間行將於101 年9 月28日屆滿,而被告經本院訊問後,雖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惟其涉犯13次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1 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8 次單獨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其中1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復係與其配偶即同案被告許詠程共同為之,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許詠程復於偵查中具保在外,客觀上難以期待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審判或執行,足認被告仍有逃匿、規避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高度可能。

本院審酌上情,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屬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爰裁定自 101年9 月2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本裁定業於101 年9 月18日當庭宣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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