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1,訴,463,2012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奇檳
選任辯護人 周彥憑 律師
被 告 張立典
選任辯護人 張立達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1年9月21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

惟因本案犯罪事實複雜,其法律價值之判斷點較多,加之數件複雜案件同時宣判,其閱卷寫作時間相對減少,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茲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為有延後宣判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一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張 婷 妮
藍 君 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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