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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聰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速偵字第76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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