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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昌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昌春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附表:
受刑人林昌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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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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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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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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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10月5日 │100年10月5日 │100年3月9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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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505號 │毒偵字第2505號 │撤緩毒偵字第16、│
│ │ │ │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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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7 │101年度訴字第27 │101年度訴字第110│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2月22日 │101年2月22日 │101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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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7 │101年度訴字第27 │101年度訴字第110│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1年3月26日 │101年3月26日 │101年5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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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07號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執字第1350號 │
│ │ │(編號3-6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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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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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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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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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5日 │100年3月9日 │100年4月5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撤緩毒偵字第16、│撤緩毒偵字第16、│撤緩毒偵字第16、│
│ │17號 │17號 │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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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10│101年度訴字第110│101年度訴字第110│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3月30日 │101年3月30日 │101年3月30日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10│101年度訴字第110│101年度訴字第110│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1年5月7日 │101年5月7日 │101年5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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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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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50號 │
│ │(編號3-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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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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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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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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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30日晚 │100 年12月30日晚│100年5月20日 │
│ │上9時許為警採尿 │上9 時許為警採尿│ │
│ │前回溯24小時內之│前回溯24小時內之│ │
│ │某時 │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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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80、557│毒偵字第280、557│撤緩毒偵字第56號│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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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58│101年度訴字第158│101年度訴字第278│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5月9日 │101年5月9日 │101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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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58│101年度訴字第158│101年度訴字第278│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1年6月11日 │101年6月11日 │101年7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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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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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12號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編號7-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執字第2191號 │
│ │ │(編號9-10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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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20日 │100年2月14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撤緩毒偵字第56號│撤緩毒偵字第18號│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78│101年度訴字第250│ │
│事實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1年5月31日 │101年6月8日 │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78│101年度訴字第250│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1年7月23日 │101年7月1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執字第2191號 │執字第2226號 │ │
│ │(編號9-10定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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