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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春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春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余春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余春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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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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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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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15日 │99年12月20日 │101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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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撤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04號 │緩毒偵字第41號 │毒偵字第4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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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42│101年度訴字第222號│101年度訴字第 │
│ │ │號 │ │25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4月5日 │101年5月16日 │101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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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222號│101年度訴字第256│
│判 決│ │1425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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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年6月18日 │101年6月18日 │101年6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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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執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1698號 │字第1709號 │執字第17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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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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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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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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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年2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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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47 號、│ 下 │ │
│ │101年度偵字第884│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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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22│ │ │
│ │ │號 │ 空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6月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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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22│ │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101年7月30日 │ 白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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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 │執字第230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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