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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憲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憲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王憲男前因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合併定應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王憲男業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1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1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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