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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東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東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余東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余東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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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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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拘役40日 │ 拘役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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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1年4月3日 │ 101年1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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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084號 │偵字第727號、第 │ 下 │
│ │ │154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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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 │ │1322 號 │274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5月10日 │101年7月18日 │ 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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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判 決│ │1322 號 │274號 │ │
│ ├────┼────────┼────────┼────────┤
│ │判 決│101年6月14日 │101年8月20日 │ │
│ │確定日期│ │ │ 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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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執助字第337號( │執字第2290號 │ │
│ │北檢101年執字第 │ │ │
│ │359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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