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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國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樑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蘇鈺婷
附表:
受刑人李國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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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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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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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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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10月4日 │100年12月14日 │100年12月6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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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89、220│毒偵字第189、220│毒偵字第2543號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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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219號 │219號 │10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3月8日 │101年3月8日 │101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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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219號 │219號 │106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1年4月9日 │101年4月9日 │101年4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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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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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1296號 │執字第1296號 │執字第1320號 │
│ ├────────┴────────┼────────┤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3-4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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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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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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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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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6日 │100年12月23日 │100年12月21日上 │
│ │ │ │午5時10分許為警 │
│ │ │ │採尿往前回溯96小│
│ │ │ │時內之某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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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2543號 │毒偵字第837號 │毒偵字第61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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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106號 │642號 │54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2月20日 │101年6月11日 │101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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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106號 │642號 │549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1年4月16日 │101年7月9日 │101年7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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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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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1320號 │執字第1941號 │執字第1955號 │
│ ├────────┤ │ │
│ │編號3-4定應執行 │ │ │
│ │有期徒刑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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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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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罪 名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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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年3月20日晚間│101年4月9日 │ │
│ │11時50分採尿回溯│ │ │
│ │5日內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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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060號 │毒偵字第626、786│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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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 │854號 │620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7月19日 │101年8月4日 │ │
├───┼────┼────────┼────────┼────────┤
│ │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 │ │
│ │ │854號 │620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1年8月20日 │101年9月3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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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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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執字第2251號 │執字第2378號(屆│ │
│ │ │滿日:108年3月16│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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