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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72號、101年度執字第788、915、940、1416、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政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政衛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7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附表編號4與5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32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郭廷耀
附表:受刑人蔡政衛應定其定執行之刑事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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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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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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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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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7月19日(聲│100年8月29日(聲│100年8月24日下午│
│ │請書誤載為100年7│請書誤載為100年8│5時30分(聲請書 │
│ │月19日為警採尿前│月29日為警採尿前│誤載為100年8月29│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回溯96小時內之某│日)為警採尿前回│
│ │時許) │時許) │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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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084、20│毒偵字第2084、20│毒偵字第2084、20│
│ │94、2151號 │94、2151號 │94、21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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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
│事實審│ │1718號 │1718號 │17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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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 │100年11月30日 │100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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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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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1│100年度基簡字第1│
│判 決│ │1718號 │718號 │7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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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1年2月24日 │ 101年2月24日 │ 101年2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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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是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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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788號 │執字第788號 │執字第7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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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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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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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6月2日 │100年6月26日 │100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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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19、14│毒偵字第1319、14│毒偵字第2469號 │
│ │21號 │2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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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
│事實審│ │1326號 │1326號 │19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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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0年9月14日 │100年9月14日 │100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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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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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
│判 決│ │1326號 │1326號 │19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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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年2月22日 │101年2月22日 │101年3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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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是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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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915號 │執字第915號 │執字第9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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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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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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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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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15日 │101年1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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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587號 │毒偵字第37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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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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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3│101年度基簡字第4│ │
│事實審│ │38號 │6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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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年3月29日 │101年4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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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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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1年度基簡字第 │101年度基簡字第4│ │
│判 決│ │338號 │6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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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年5月21日 │101年6月1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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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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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 │執字第1416號 │執字第152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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