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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堂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堂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堂璋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受刑人李堂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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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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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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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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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01.03 │101.01.03 │100.05.2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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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60號 │毒偵字第260號 │撤緩毒偵字第5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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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14│101年度訴字第114│101年度訴字第294│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04.11 │ 101.04.11 │ 101.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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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14│101年度訴字第114│101年度訴字第294│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1.05.14 │ 101.05.14 │ 101.09.03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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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備 註│執字第1407號 │執字第1407號 │執字第2402號 │
│ ├────────┴────────┼────────┤
│ │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編號3、4所示之罪│
│ │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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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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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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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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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05.2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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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撤緩毒偵字第52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94│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06.20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94│
│ │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1.09.03 │
│ │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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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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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地檢101年度 │
│備 註│執字第2402號 │
│ ├────────┤
│ │編號3、4所示之罪│
│ │,應執行有期徒刑│
│ │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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