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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60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49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89、2577號、102年度執保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刑強制工作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亮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其中附表編號1-15號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085、12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確定;
附表編號16-24號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2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
附表編號25-38號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5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
附表編號39-41號部分,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5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新法規定對本件受刑人並無有利不利之處,自毋庸依該條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循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而附表編號39-41號部分,係被告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2年6月24日判決,於102年8月15日確定,是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四、又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上述解釋意旨,及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之規定,於定應執行刑後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國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10.17 │100.10.28 │100.11.21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294號等 │偵字第3294號等 │偵字第3294號等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 │1085號等 │1085號等 │1085號等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08.20 │101.08.20 │101.08.20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2566號 │2566號 │2566號 │
│ ├────┼────────┼────────┼────────┤
│ │判 決│101.12.22 │101.12.22 │101.12.2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489號 │執字第489號 │執字第489號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11.26 │100.11.27 │100.12.05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294號等 │偵字第3294號等 │偵字第3294號等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 │1085號等 │1085號等 │1085號等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08.20 │101.08.20 │101.08.20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2566號 │2566號 │2566號 │
│ ├────┼────────┼────────┼────────┤
│ │判 決│101.12.22 │101.12.22 │101.12.2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489號 │執字第489號 │執字第489號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上旬某 │100.12.07 │100.12.30 │
│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294號等 │偵字第3294號等 │偵字第3294號等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 │1085號等 │1085號等 │1085號等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08.20 │101.08.20 │101.08.20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2566號 │2566號 │2566號 │
│ ├────┼────────┼────────┼────────┤
│ │判 決│101.12.22 │101.12.22 │101.12.2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489號 │執字第489號 │執字第489號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12.30 │100.12.15 │100.12.16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294號等 │偵字第3294號等 │偵字第3294號等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 │1085號等 │1085號等 │1085號等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08.20 │101.08.20 │101.08.20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2566號 │2566號 │2566號 │
│ ├────┼────────┼────────┼────────┤
│ │判 決│101.12.22 │101.12.22 │101.12.2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489號 │執字第489號 │執字第489號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10.30 │100.11.19 │100.12.21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294號等 │偵字第3294號等 │偵字第3294號等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101年度審易字第 │
│ │ │1085號等 │1085號等 │1085號等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08.20 │101.08.20 │101.08.20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101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2566號 │2566號 │2566號 │
│ ├────┼────────┼────────┼────────┤
│ │判 決│101.12.22 │101.12.22 │101.12.2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489號 │執字第489號 │執字第489號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10.29 │101.02.10 │101.02.11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811號等 │偵字第10811號等 │偵字第10811號等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
│ │ │242號 │242號 │24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02.27 │102.02.27 │102.02.27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
│判 決│ │242號 │242號 │242號 │
│ ├────┼────────┼────────┼────────┤
│ │判 決│102.03.26 │102.03.26 │102.03.26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2577號 │執字第2577號 │執字第2577號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02.12 │101.04.19 │100.12.13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811號等 │偵字第10811號等 │偵字第10811號等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
│ │ │242號 │242號 │24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02.27 │102.02.27 │102.02.27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
│判 決│ │242號 │242號 │242號 │
│ ├────┼────────┼────────┼────────┤
│ │判 決│102.03.26 │102.03.26 │102.03.26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2577號 │執字第2577號 │執字第2577號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04.14 │101.05.16 │101.05.24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臺北地檢101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811號等 │偵字第10811號等 │偵字第10811號等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
│ │ │242號 │242號 │24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02.27 │102.02.27 │102.02.27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102年度審簡字第 │
│判 決│ │242號 │242號 │242號 │
│ ├────┼────────┼────────┼────────┤
│ │判 決│102.03.26 │102.03.26 │102.03.26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2577號 │執字第2577號 │執字第2577號 │
└────────┴────────┴────────┴────────┘
┌────────┬────────┬────────┬────────┐
│ 編 號 │ 25 │ 26 │ 27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04.01 │100.09.25 │101.01.05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緝字第304號等 │偵緝字第304號等 │偵緝字第304號等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
│ │ │529號 │529號 │5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05.22 │102.05.22 │102.05.22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
│判 決│ │529號 │529號 │529號 │
│ ├────┼────────┼────────┼────────┤
│ │判 決│102.06.18 │102.06.18 │102.06.18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執保字第193號 │執保字第193號 │執保字第193號 │
└────────┴────────┴────────┴────────┘
┌────────┬────────┬────────┬────────┐
│ 編 號 │ 28 │ 29 │ 30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01.18 │101.01.30 │101.07.15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緝字第304號等 │偵緝字第304號等 │偵緝字第304號等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
│ │ │529號 │529號 │5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05.22 │102.05.22 │102.05.22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
│判 決│ │529號 │529號 │529號 │
│ ├────┼────────┼────────┼────────┤
│ │判 決│102.06.18 │102.06.18 │102.06.18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執保字第193號 │執保字第193號 │執保字第193號 │
└────────┴────────┴────────┴────────┘
┌────────┬────────┬────────┬────────┐
│ 編 號 │ 31 │ 32 │ 3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12.14 │101.01.15 │101.03.25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緝字第304號等 │偵緝字第304號等 │偵緝字第304號等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
│ │ │529號 │529號 │5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05.22 │102.05.22 │102.05.22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
│判 決│ │529號 │529號 │529號 │
│ ├────┼────────┼────────┼────────┤
│ │判 決│102.06.18 │102.06.18 │102.06.18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執保字第193號 │執保字第193號 │執保字第193號 │
└────────┴────────┴────────┴────────┘
┌────────┬────────┬────────┬────────┐
│ 編 號 │ 34 │ 35 │ 3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05.14 │101年6、7月間某 │101.09.01 │
│ │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緝字第304號等 │偵緝字第304號等 │偵緝字第304號等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
│ │ │529號 │529號 │5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05.22 │102.05.22 │102.05.22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
│判 決│ │529號 │529號 │529號 │
│ ├────┼────────┼────────┼────────┤
│ │判 決│102.06.18 │102.06.18 │102.06.18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
│ │執保字第193號 │執保字第193號 │執保字第193號 │
└────────┴────────┴────────┴────────┘
┌────────┬────────┬────────┬────────┐
│ 編 號 │ 37 │ 38 │ 39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06.12 │101.05.01 │101.02.01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緝字第304號等 │偵緝字第304號等 │偵字第831號等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基簡字第 │
│ │ │529號 │529號 │57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05.22 │102.05.22 │102.06.24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審易字第 │102年度基簡字第 │
│判 決│ │529號 │529號 │570 號 │
│ ├────┼────────┼────────┼────────┤
│ │判 決│102.06.18 │102.06.18 │102.08.1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2年度 │臺北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執保字第193號 │執保字第193號 │執字第2496號 │
└────────┴────────┴────────┴────────┘
┌────────┬────────┬────────┬────────┐
│ 編 號 │ 40 │ 41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1.05.23 │101.05.26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31號等 │偵字第831號等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基簡字第 │ │
│ │ │570號 │570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06.24 │102.06.24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基簡字第 │ │
│判 決│ │570 號 │570 號 │ │
│ ├────┼────────┼────────┼────────┤
│ │判 決│102.08.15 │102.08.15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執字第2496號 │執字第249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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