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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阿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證案件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
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九九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犯附表十四所示之偽證罪,依判決書記載,被告於同一訴訟案件中,先後三次為虛偽之陳述,應僅論以單純一罪。
而其最後行為終了日期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係在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各罪判決確定以後,是附表一至十四所示之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建毅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朱阿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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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9.09.29 │100.05.18 │100.01.15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119號 │毒偵字第1646號 │偵字第9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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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 士林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100年度審易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202│
│事實審│ │ 547號 │ 1344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0.04.29 │ 100.09.05 │ 10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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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 士林地院 │ 基隆地院 │ 臺灣高院 │
│ ├────┼────────┼────────┼────────┤
│ │案 號│100年度審易字第 │100年度基簡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判 決│ │ 547號 │ 1344號 │ 2029號 │
│ ├────┼────────┼────────┼────────┤
│ │判 決│ 100.08.23 │ 100.10.11 │ 100.09.29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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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否 │ 是 │ 是 │
│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執助字第480號( │執字第2911號 │執字第2913號 │
│ │士林地檢100年度 │ │ │
│ │執字第3177號) │ │ │
│ ├────────┴────────┴────────┤
│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基隆地 │
│ │院101年度聲字第12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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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01.24 │100.03.03 │100.03.18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0年度 │士林地檢100年度 │士林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88、657│毒偵字第288、657│毒偵字第288、657│
│ │、731、759號 │、731、759號 │、731、759號 │
│ │ │ │ │
├───┬────┼────────┼────────┼────────┤
│最 後│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案 號│101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審簡字第 │
│事實審│ │ 1081號 │ 1081號 │ 1081號 │
│ ├────┼────────┼────────┼────────┤
│ │判決日期│ 100.09.08 │ 100.09.08 │ 100.09.08 │
├───┼────┼────────┼────────┼────────┤
│確 定│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案 號│101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審簡字第 │101年度審簡字第 │
│判 決│ │ 1081號 │ 1081號 │ 1081號 │
│ ├────┼────────┼────────┼────────┤
│ │判 決│ 100.10.03 │ 100.10.03 │ 100.10.03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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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是 │ 是 │
│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執助字第539號( │執助字第539號( │執助字第539號( │
│ │士林地檢100年度 │士林地檢100年度 │士林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3419號) │執字第3419號) │執字第3419號) │
│ ├────────┴────────┴────────┤
│ │編號4至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基隆地 │
│ │院101年度聲字第12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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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04.04 │100.04.28 │100.04.28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88、657│偵字第2322、2331│偵字第2322、2331│
│ │、731、759號 │、3363、4793號 │、3363、4793號 │
├───┬────┼────────┼────────┼────────┤
│最 後│法 院│ 士林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100年度審簡字 │ 100年度易字 │ 100年度易字 │
│ │ │ 第1081號 │ 第335號 │ 第33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0.09.08 │ 101.10.09 │ 101.10.09 │
├───┼────┼────────┼────────┼────────┤
│確 定│法 院│ 士林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100年度審簡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 │ │ 1081號 │ 335號 │ 335號 │
│判 決├────┼────────┼────────┼────────┤
│ │判 決│ 100.10.03 │ 101.11.12 │ 101.11.1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否 │ 否 │
│案件 │ │ │ │
├────────┼────────┼────────┼────────┤
│備 註│ │ │ │
│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
│ │執助字第539號(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士林地檢100年度 │執字第3051號 │執字第3051號 │
│ │執字第3419號) │ │ │
│ ├────────┼────────┴────────┤
│ │編號4至7所示之罪│編號8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 │,應執行有期徒刑│年10月 │
│ │1年6月 │ │
│ ├────────┴─────────────────┤
│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基隆地 │
│ │院101年度聲字第1204號)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05.11 │100.05.16 │100.05.17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基隆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322、2331│偵字第2322、2331│偵字第2322、2331│
│ │、3363、4793號 │、3363、4793號 │、3363、4793號 │
├───┬────┼────────┼────────┼────────┤
│最 後│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 100年度易字 │ 100年度易字 │ 100年度易字 │
│事實審│ │ 第335號 │ 第335號 │ 第335號 │
│ ├────┼────────┼────────┼────────┤
│ │判決日期│ 101.10.09 │ 101.10.09 │ 101.10.09 │
├───┼────┼────────┼────────┼────────┤
│確 定│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 335號 │ 335號 │ 335號 │
│ ├────┼────────┼────────┼────────┤
│ │判 決│ 101.11.12 │ 101.11.12 │ 101.11.1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否 │
│案件 │ │ │ │
├────────┼────────┼────────┼────────┤
│備 註│ │ │ │
│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基隆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3051號 │執字第3051號 │執字第3051號 │
│ ├────────┴────────┴────────┤
│ │編號8至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
│ ├──────────────────────────┤
│ │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基隆地 │
│ │院101年度聲字第1204號) │
└────────┴──────────────────────────┘
┌────────┬────────┬────────┬────────┐
│ 編 號 │ 13 │ 14 │ │
├────────┼────────┼────────┼────────┤
│ 罪 名 │ 竊盜 │ 偽證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0.05.08 │100.06.02/100.9.│ │
│ │ │13/101.1.13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92、1950 │偵字第492、1950 │ │
│ │號 │號 │ │
├───┬────┼────────┼────────┼────────┤
│最 後│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427│102年度訴字第427│ │
│事實審│ │ 號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2.07.18 │ 102.07.18 │ │
├───┼────┼────────┼────────┼────────┤
│確 定│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427│102年度訴字第427│ │
│判 決│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2.08.19 │ 102.08.19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 是 │ 否 │ │
│案件 │ │ │ │
├────────┼────────┼────────┼────────┤
│備 註│ │ │ │
│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執字第2351號 │執字第2353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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