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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弓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七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弓央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劉弓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建毅
附表:受刑人劉弓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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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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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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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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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6日 │ 102年5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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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217號 │毒偵字第121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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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15│102年度訴字第615│ │
│ │ │ 號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9月14日 │ 102年9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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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15│102年度訴字第615│ │
│ │ │ 號 │ 號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10月21日 │ 102年10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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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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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 │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 │
│ │執字第3072號 │執字第3703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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