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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庭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102 年度執聲字第8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粒(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庭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554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以101 年上職議字第16186 號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搖頭丸(MDMA)1 粒,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庭宇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01 年10月30日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 年11月8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6186 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1 年11月8 日起,並於102 年11月7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偵查卷宗、101 年度緩字第124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前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期滿報結簽呈在卷可稽。
而扣案綠色圓形錠劑1 粒(驗餘淨重0.271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反應,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10月3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101 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卷第49頁),足認該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疑。
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爰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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