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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仁
01
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律師
被 告 謝煌璿
02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律師
被 告 周恆富
03
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林志鵬
04
選任辯護人 王志傑律師
被 告 黃誌婚
05
選任辯護人 邱姿瑛律師
被 告 李依靜
06
選任辯護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陳宏章
07 國民
選任辯護人 蕭銘毅律師
被 告 陳宏竣
08
選任辯護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蘇政綸
09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
被 告 黃富進
10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李琳萱
11
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律師
被 告 李玉雯
12
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18、14262、2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確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無法逕予結案,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藍 君 宜
陳 怡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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