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簡瑞宏與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方面
- 貳、實體方面
-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其有對被害人A女為強制性交犯行,辯稱
- (一)被告與A女之母於彼等就讀國中時為男女朋友,後因故分
- (二)被告對於未滿十四歲之A女為強制性交犯行,有下列證據
- (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證人A女之母亦於偵查後期翻異
- 二、論罪科刑
- (一)A女係89年9月間出生,有其年籍資料對照表在卷可參。
- (二)爰審酌被告身為被害人母親之同居人,彼此關係密切,竟
- 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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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瑞宏
選任辯護人 彭意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34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瑞宏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拾年。
事 實
一、簡瑞宏與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 女之母)為同居男女朋友,二人同住於新北市○○區○○路○○號2 樓簡瑞宏住處。
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民國89年9 月出生,下稱A 女) 及A 女之弟(均為A 女之母與已離異之A 女之父所生)則仍居住在A 女外祖母位於上址附近之住處,每逢週末假日則前往簡瑞宏上開住處用餐相聚,簡瑞宏因而知悉A女為就讀國小五年級,未滿14歲之女子(然簡瑞宏與A女並未同住,彼此間不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簡瑞宏與A女之母於101年8月18日近中午時刻,一同前往A女外祖母住處,欲帶領A女及A女之弟前往簡瑞宏住處吃飯,然因A女之弟已外出遊玩,A女之母乃於下午2時許,留下A女在簡瑞宏住處,自行外出至附近尋找其子。
簡瑞宏竟於A女之母外出後,不顧A女之反抗,違反A女之意願,在上址房間內床上,脫去A女之外褲及內褲,A女稱不要並以手推撥,但無法推開,簡瑞宏即將其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道內並射精。
嗣A女憚於簡瑞宏與其母之關係,隱忍至同日晚上始告知其母,A女之母旋前往報警因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
再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查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已具狀明示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84頁),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各項非供述證據暨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就犯罪事實之供述等各項證據,並未顯示有何顯不可信、以不正方法取得或供述出於非任意性等情況,堪認取得證據之過程適當,復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調查,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其有對被害人A 女為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略以:101 年8 月18日下午2 時至4 時間家中只有伊與A 女在家,當時伊在1 樓唱卡拉OK並喝酒,A 女在2 樓房間看電視,A 女之母則出門找A 女之弟,因而不在家。
當天下午伊沒有喝得很醉,後來伊有把酒菜等東西搬到2 樓,當時伊唱完歌,想到2 樓房間看電視,因1 樓的電視太大,伊到2 樓時,看到A 女在看電視,沒有在睡覺,但伊並未對A 女強制性交。
當晚因伊一直喝酒,可能因此鬥嘴,A 女之母就帶A女去報警。
另伊於案發前之當日早上有和A 女之母性交,但在性交前均未吵架,是很愉快地發生性行為,並體內射精,之後兩人還一起騎機車去A 女外婆家接小孩回來吃飯云云(本院卷第11頁)。
辯護意旨則略以:本案應係A 女之母於案發當晚因與被告就小孩教養問題發生口角,以致A 女之母一時衝動,利用當天早上與被告性交後所遺留在其體內或衛生紙上之精液,趁隙塗抹在A 女之內褲及陰道內,以挾怨報復云云。
惟查:
(一)被告與A 女之母於彼等就讀國中時為男女朋友,後因故分手,至101 年5 、6 月間再度偶遇,A 女之母仍對其用情甚重,見被告仍與前女友尚有往來,竟跳河輕生,幸而未果,被告與A 女之母乃再次成為男女朋友,並在被告上開住處同居,A 女及A 女之弟則仍居住在附近之A 女外祖母家,被告因而知悉A 女為就讀國小五年級,未滿14歲之女子等情,為被告所坦認(見101 年度偵字第3476號偵查卷一,下稱偵卷,第3 頁反面及本院卷第11-12 頁),此首堪認定。
(二)被告對於未滿十四歲之A 女為強制性交犯行,有下列證據足資審認:1.證人即被害人A 女於偵查初期證稱:案發當時媽媽去找弟弟,我一個人在叔叔(即被告)家,他在房間床上把外褲和內褲脫掉,也把我的外褲和內褲脫掉,之後他就把尿尿的地方放到我尿尿那個地方,我有推開他,也有跟他說不要,但推不動,當時覺得會痛,身體有流出黏黏的東西。
晚上11點多要睡覺的時候,我主動跟媽媽說尿尿的地方很痛,有流血,發生這件事以後,很討厭叔叔等語(見偵卷第7-10頁)。
而觀諸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之記載,A 女之處女膜於6 點及3 點方位有輕微裂傷(見本院卷第33頁),再佐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10月9 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鑑定書)之鑑驗結論為:「被害人陰道深部棉棒男性Y 染色體DNA-STR 型別與涉嫌人簡瑞宏DNA 相符,不排除其來自涉嫌人甲○○或與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見本院卷第28-29 頁),足徵A 女所言非虛,而堪以採信。
2.證人即A 女之母於偵查初期亦證稱:101 年8 月18日晚上11點多,A 女在簡瑞宏家中的廁所,有跟我說簡瑞宏脫她的褲子,我跟A 女說妳怎麼不馬上跟媽媽說,她說她會怕;
當天A 女之弟也有說看到簡瑞宏摸A 女的胸部。
我後來有跟簡瑞宏對質,我跟簡瑞宏說你要娶我,連我的女兒都敢性侵,他當時就是後悔的表情,他可能以為我要跟他結婚了,就可以讓他性侵我女兒,我要拿剪刀剪他那邊,他就把他房間的門鎖起來躲在房裡,後來我就把小孩帶走去報案了等語(見偵卷第10-11 頁)。
3.證人即社工徐○○(真實姓名詳卷)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於101 年8 月19日接獲通報,即開始輔導被害人,卷附之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02 年2 月8日函文所附家庭報告書為其本人所製作,報告書上記載101 年8 月24日有打電話給被害人母親關心被害人的狀況,此時被害人母親已經語氣不耐,改口表示報案當天陳述的事實都是虛構的,在被害人母親改口後,我到學校問過被害人,保護令開庭時,我也有接觸過被害人,也有詢問過她,兩次被害人給我的回答都已經改口。
但在被害人母親改口後,被害人確實曾經私下向我透露第一次報案的內容才是真的,其向我透露之時間為101 年12月3 日,第二次檢察官開庭訊問被害人之前,在地檢署法警室外面等候開庭時,當時被害人母親已經在偵查庭中應訊而不在被害人身旁,由我陪伴被害人在庭外等候,我主動詢問被害人當天的事情是否為真,被害人點頭,但未作任何口頭表示,我就請被害人在等一下檢察官訊問時向檢察官表示,但被害人搖頭拒絕。
於該次的訊問之後,我有私下向偵查檢察官表示被害人剛剛有向我透露被告性侵為真,但不想要在法庭上說出來等語(見本院卷第97-100頁)。
4.本院當庭勘驗被害人於101 年12月24日偵查中(斯時A 女之母已改口稱報案內容不實)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測謊組,接受測謊鑑定人徐國超(下稱鑑定人)訪談之錄影光碟,結果如附件所示(因完整勘驗結果長達22頁,詳本院卷第40-61 頁,故僅節錄與本案事實相關部分即畫面時間約15:47至16:08,並略作刪減)。
觀諸附件所示之勘驗結果,被害人於訪談時雖不願具體回答,而常以點頭、搖頭方式回答(本院勘驗結果,除畫面中顯示被害人點頭或搖頭外,亦可從鑑定人接下來追問之內容得知被害人以肢體語言所表示之回答),然針對關鍵問題仍有具體對答,如於鑑定人問「發生地點是在客廳?」被害人即明確回答「二樓」;
鑑定人問「他到底是一次還兩次?」被害人則明確回答「一次」;
鑑定人問「他的褲子誰脫的?」被害人答以:「自己脫」、鑑定人問「妳的褲子?」被害人亦答以「他脫」;
至於鑑定人問「所以有沒有網友這件事情?」被害人則以「(搖頭,哭泣)」表示等情,佐以證人即社工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害人屬於比較迴避型的孩子,對於比較陌生的人,通常都是採取比較保留的態度,所以我跟她第一次見面到第一次去學校看她,還有幾次的陪庭經驗,她很少跟我有做眼神接觸,對於我詢問及關心她的日常生活部分也很少回答,偶爾會點頭跟搖頭來回答,但是不太會去陳述內容等語(見本院卷第103 頁),足徵被害人並非因面對司法調查方有上開情形,是辯護意旨認上開訪談記錄以點頭、搖頭來解釋被害人之肢體語言,有誤導或不實轉載云云,尚非可採。
被害人於其母改口迴護被告後,仍在測謊鑑定人訪談時透露被告確有對其強制性交乙節,洵堪認定。
(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證人A 女之母亦於偵查後期翻異前詞,然因存有以下矛盾之處而顯不足採信:1.於101 年11月27日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獲准後,A女之母旋於翌日具狀陳報略以:因A 女被網友性侵,導致伊與被告發生爭吵後,伊與被告為性行為,為了洩憤就將被告之精液塗抹於A 女體內,以誣告被告性侵云云(見偵卷第47頁陳報狀)。
另於101 年12月3 日及102 年1 月21日偵訊時,均改口證稱略以:當天中午(即案發「前」)伊跟被告有性交,「因為要避孕,所以被告射精在伊肚子上」,伊再用6 兩小塑膠袋裝起來。
到了下午A 女在廁所對伊說她被網友性侵,伊有跟簡瑞宏說,雙方即因「小孩被性侵之事」吵得很厲害,一直吵到去報案。
伊是在與被告爭吵過後,將精液塗在A 女陰道內及內褲上,伊只有擦在「陰道口」,且只有用到手指第1 指節約2 、3 公分的長度(見偵卷第56-58 頁);
伊報案後有跟被告解釋整個經過,說伊是了報復才去報警,解釋後被告有說不會計較云云(見偵卷第60頁反面及第118 頁反面)。
惟查,本件被害人A 女係於「陰道深部」檢驗出被告DNA ,而A 女之「陰道抹片」反而未發現精子細胞,此有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第28頁反面),佐以本院函詢採證醫院即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該院函覆略以:「陰道深部棉棒檢體之採集應使用鴨嘴鉗採集,採集部位須在子宮頸周圍底部(陰道後穹窿)距離陰道口約3-4 公分;
若於陰道深部驗出精子DNA ,只能以陰莖插入陰道射精才有可能」,有該院102 年2 月21日基醫病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2頁),在在足徵被告辯稱係被誣陷云云及A 女之母上開「以手指將被告精液塗抹於A 女陰道口」之證述,與鑑驗結果及醫學上所知均不相符,顯係為迴護被告,而均難以採信。
2.另查,觀諸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供稱:其與A女之母係在案發之「前」即當日早上有性行為,且當日僅與A 女之母發生該次性行為,別無他次,「其射精在A 女之母陰道內」,沒有避孕,順其自然,如果有孩子就生下來,在性交之前並未爭執,過程愉悅,二人都很高興,性交後才帶小孩過來吃飯;
A 女之母「從未向其解釋」報案原因及經過,這事情A 女之母沒有提起,其猜測是因當晚其酒後鎖住房門,A 女之母進不來,所以才去報案,當天「沒有因小孩教養之事吵架」等語(見偵卷第5 頁、第41頁、第70頁、第125 頁正反面及本院卷第11頁),足徵A女之母上開證稱伊於當日上午與被告尚為吵架前,即「預先」蒐集被告精液顯悖於常情,蓋依被告之供述,其與A女之母於該次性交前並無爭執,且「二人都很高興」,則A 女之母豈有可能預料雙方於晚間將會爭吵,因此預先蒐集被告精液並裝進塑膠袋保存,留待往後可用以挾怨報復?更遑論就:⑴該次性交究竟為「為了避孕,射精在A 女之母肚子上」抑或「順其自然,射精在A 女之母陰道內」?⑵被告與A 女之母吵架之原因係「A 女被網友性侵」之教養問題抑或「被告酒後不搭理A 女之母」?⑶A 女之母案發後究竟有無告知被告報案原因及經過?等種種情節,A 女之母與被告之供述實屬大相逕庭,益徵A 女之母於初次偵訊時所述A 女確遭被告性侵害乙節方與事實相符,其於被告遭羈押後改口證稱如前所述,不僅與客觀事證不符,且與被告供述亦顯互為矛盾,當無足採信。
3.被害人A 女雖於其母改口迴護被告後,於偵訊時即不再回答問題,僅低頭或流淚不語(見偵卷第65、120 頁),然A 女於其母改變證詞後,仍如上開(二)3 、4 所載及附件所示,於社工詢問及測謊鑑定人訪談時,均透露:第一次報案內容方為真實,被告確有對其性侵害,地點為被告住處二樓,被告不顧其抵抗對其強制性交一次,事實上沒有網友性侵這件事,除被告之外,其並未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其為了保護媽媽,擔心媽媽為了叔叔(即被告)自殺,其不得不保護叔叔,所以不敢講實話等情,有證人即社工之證述及本院勘驗訪談光碟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0 頁、第40-61 頁),足認被害人A 女於第一次偵訊時所指訴被告對其強制性交之內容,方與事實相符。
4.綜上所述,被告之辯解及其餘辯護意旨顯係臨訟卸責之詞;
證人A 女之母於偵查後期翻異前詞,當屬迴護被告而昧於事實,均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A 女係89年9 月間出生,有其年籍資料對照表在卷可參。被告為本件犯行時A 女未滿14歲,是被告違反A 女意願對其性交,自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本罪係對被害人為未滿14歲之少年所設之特別處罰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不得再依同條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身為被害人母親之同居人,彼此關係密切,竟缺乏正確之性觀念,僅為滿足一己色慾,對年幼之被害人為本件性侵害之惡行,對被害人身體、心理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惡性非輕;
另審酌被告犯後態度不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及方法、勉持之經濟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故本判決就被害人之姓名分別以上開代號代之,且不揭露其母、外祖母、輔導社工之姓名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本院勘驗被害人接受測謊鑑定人徐國超訪談錄影光碟之結果:鑑定人:OK。
所以今天妳是在保護那個叔叔還是妳媽媽?被害人:媽媽。
鑑定人:妳擔心媽媽怎麼了?擔心她不開心?還是擔心她自 殺?妳擔心什麼?妳可以告訴我嗎?
被害人:擔心她自殺。
鑑定人:就是這個叔叔他不可以出事,他只要出事了,妳媽 就會跟著出事,是這樣的意思嗎?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所以妳不得不保護這個叔叔,是這樣子嗎?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那妳討厭這個叔叔是因為討厭他跟媽媽在一起?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所以妳不敢講實話?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所以事實上..我知道妳的為難,我現在了解妳的為 難,因為我剛剛不清楚的是妳到底是要保護誰。
被害人:(擦眼淚)。
鑑定人:那我不會逼妳講任何一句話,問題是今天就算妳不 講,我們還是查得到啊,不是嗎?檢察官沒有這麼
無能,妳不講我們還是查得到啊。對不對?那怎麼
辦?那這要怎麼辦?那弟弟知不知道這件事情?
被害人:(聳肩,擦眼淚)。
鑑定人:弟弟知不知道妳發生性行為、被性侵的事情?
被害人:我不知道。
鑑定人:妳不知道他知不知道,妳知不知道弟弟有講?弟弟 說他有看到叔叔在摸妳胸部,他有說謊嗎?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所以叔叔有摸妳胸部?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那叔叔跟妳發生性行為是發生一次還是兩次?還是 更多次?還是就是那天,沒有其他天了?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還有其他天?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就只有那天?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在二樓?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還是在客廳?
被害人:二樓。
鑑定人:阿嬤不知道?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阿嬤為什麼會不知道?
被害人:阿嬤不在。
鑑定人:阿妳有叫嗎?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妳有叫,沒有人救妳?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弟弟也不在?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過程中妳有抵抗嗎?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那他有走開嗎?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他到底是一次還兩次?
被害人:一次。
鑑定人:那妳媽媽不是很生氣?
被害人:(疑似點頭)。
鑑定人:那後來怎麼會不生氣了?
被害人:(聳肩)。
鑑定人:那妳不是很困惑?後來是妳媽媽叫妳說不能講?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這件事情我不會讓妳媽媽知道,但是我只能跟妳說 妳的話其實不是我們辦案的唯一根據,只是我們想
幫妳,可是我現在聽起來就算我們知道真相也沒有
在幫妳,是不是這樣?妳的意思是不是這樣?就是
我知道真相了,還是幫不到妳,所以妳希望我們司
法是不管的,是不是?
被害人:(點頭,哭泣)。
鑑定人:所以有沒有網友這件事情?
被害人:(搖頭,哭泣)。
鑑定人:妳到目前為止,除了跟叔叔發生性行為之外,妳還 有跟誰發生性行為?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沒有,那妳討厭這個叔叔單單只是因為他跟妳媽媽 在一起還是他跟妳做這件事情?
被害人:討厭他跟我媽在一起。
鑑定人:那妳會不會討厭他跟妳做這件事情?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那這件事情有找同學商量過嗎?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妳有任何比妳大的長輩可以商量嗎?除了媽媽之外 。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阿嬤對妳好不好?就是媽媽的媽媽。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阿嬤對妳不錯,阿公呢?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也不錯,妳有沒有找他們商量?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不敢?還是沒有?
被害人:不敢。
鑑定人:怕的原因是?覺得不好提?不敢講?還是怕媽媽受 傷?還是覺得不好意思?是哪一種?還是都有?
被害人:都有(哭泣中)。
鑑定人:妳有想到過他那一天會對妳做這個事情嗎?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是突然的是不是?怎麼會突然變成這樣?
被害人:不知道(哭泣中)。
鑑定人:他在看片子嗎?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那他本來就在妳旁邊?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他本來就在妳旁邊。
妳是去他房間是不是?還是他 來妳房間?
被害人:去他房間。
鑑定人:妳去他房間幹嘛?看電視?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那妳在看什麼?
被害人:卡通。
鑑定人:不是看色情的吧?
被害人:不是。
鑑定人:看卡通看一看呢?他就突然趴上來,是嗎?他是趴 在妳身上?還是把妳抓起來壓在床上?他是怎麼弄
?他是把妳壓在床上是不是?
被害人:(哭泣中)。
鑑定人:妳衣服有沒有脫?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他衣服有沒有脫?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妳褲子有沒有脫?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他褲子有沒有脫?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他的褲子誰脫的?
被害人:自己脫。
鑑定人:妳的褲子?
被害人:他脫。
鑑定人:內褲也脫掉?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過程中妳有講話嗎?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妳有看他嗎?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妳是眼睛閉起來頭撇開?
被害人:撇開。
鑑定人:妳有幫他脫嗎?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妳沒有幫他脫,那他脫褲子的時候,妳怎麼不趕快 逃跑?還是他怎麼壓住妳?妳可以告訴我這個部分
嗎?還是妳嚇到了?
被害人:(擦眼淚)。
鑑定人:妳有想到要逃跑嗎?妳有沒有想過要逃跑?
被害人:(哭泣中)。
鑑定人:那他有去洗澡嗎?
被害人:(擦眼淚)。
鑑定人:那妳有去洗澡嗎?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馬上就去洗澡?
被害人:(搖頭)。
鑑定人:晚上才洗?是不是?還是馬上就去洗?
被害人:晚上。
鑑定人:晚上才洗。
妳會不會痛?他放進去的時候妳會不會 痛?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很痛?
被害人:(疑似點頭)。
鑑定人:那妳有叫嗎?妳有大叫救命、不要、都有,妳是叫 救命還是不要?還是不要弄我?妳呼叫些什麼?不
要弄我?還是走開?
被害人:(哭泣中)。
鑑定人:是走開嗎?不知道、忘記了?
被害人:(沒有回應)。
鑑定人:他有沒有喝酒?妳有沒有聞到酒味?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很濃的酒味?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好。
鑑定人:眼淚擦一擦,我知道妳很辛苦,眼淚擦一擦。
準備 要出去了,不要讓媽媽看到妳這樣,鼻涕擤一擤。
被害人:(擤鼻涕)。
鑑定人:好了嗎?準備好我們再出去,好不好?所以沒有人 問妳敢說?好了,OK,可以不哭了?不然一出去媽
媽會問妳為什麼哭,到時候就糟糕了,鼻頭還紅紅
的,再等一下下好不好?不要,要走了?
被害人:(點頭)。
鑑定人:那走。
(16:08:07 鑑定人帶被害人出去)16:08:32畫面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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