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2,基簡,622,2013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豐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豐裕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書類引用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
附錄: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480號
被 告 陳豐裕
上揭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豐裕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17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1月27日凌晨4時49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張從喜所經營之「浬得電腦」門口旁,乘張從喜將空氣壓縮機置放在該處而未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空氣壓縮機,價值新臺幣2,500元,經警循線查獲,且扣得前揭空氣壓縮機(業已具領發還)。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豐裕坦承前揭罪嫌,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從喜警詢與偵查所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照片(含監視器擷取畫面)10張等在卷可考,是被告前揭罪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陳豐裕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渠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志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朱逸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