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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淑華
被 告 林銳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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