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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徐靖珅
被 告 黃志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32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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