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獻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089號),本院認為不宜(101年度基簡字第1501號),經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