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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4667號),原由本院分101 年度基簡字第1531號簡易案件審理,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102年度易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原於民國102年3月19日業經辯論終結,定102年4月19日宣判,今宣判期日雖尚未屆至,然因查本案有應再行傳喚證人即告訴人沈秀英、證人即本案承辦員警羅文得到庭訊問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2年4月1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獨任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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