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2,易,466,201310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建蒼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51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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