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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2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於102 年10月15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2 年10月31日宣判,茲查本案有下列應再行調查之必要情形:㈠應再行傳喚證人即被害人林彥慶、陳定威,證人即承辦員警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員警汪俊麒、江冠正等人,到庭訊問調查,並請證人即員警提出本件林彥慶向110 報案台報案遭竊燭台、香爐,陳定威向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報案遭竊貨車電池之相關報案紀錄或蒐證資料。
㈡向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調取被害人陳定威於102 年7月11日發現0785-QE號自用小貨車電池遭竊之報案相關紀錄(含筆錄、相關事證)。
㈢請110報案台提供被害人陳彥慶於102年7 月13日發現「福德宮」遭竊報案之相關資料(含筆錄、所提出監視錄影光碟、函轉之承辦單位蒐證資料)。
三、因本案尚有上開二所述之尚待調查情形,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11月18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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