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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奉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6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奉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奉家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業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該修正條文已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
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
三、經查,受刑人江奉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餘附表各編號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立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奉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2.03.12 │102.01.05 │102.03.06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速偵字第276號 │偵字第1567號 │偵字第2370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313│102年度易字第393│
│ │ │481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04.26 │ 102.06.28 │ 102.08.12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基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313│102年度易字第393│
│ │ │481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2.05.27 │ 102.07.29 │ 102.09.1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備 註│執字第1500號 │執字第2258號 │執字第26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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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奉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03.06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370號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93│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08.12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93│ │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2.09.14 │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備 註│執字第263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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