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智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及判處有期徒刑4 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智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前開4 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9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1年5月31日入監接續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 年10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 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2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2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