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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崇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崇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崇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1年6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孫崇勛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25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又因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嗣經上訴,因受刑人未補具上訴理由,而遭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63號裁定駁回訴受刑人之上訴確定。
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其又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1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6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確定。
其於100 年12月1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8日,於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5 日。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 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爰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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