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2,聲,1068,201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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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守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守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守江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

嗣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余守江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8罪)、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下稱甲案);

又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案);

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丙案);

所犯甲、乙、丙案共12罪,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聲字第1261號裁判書附卷可考。

本件受刑人自99年11月月10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8月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15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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