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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維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伍包(驗餘淨重共壹點伍貳貳陸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共伍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訂;
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安非他命類(含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余維彬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55、56、57、58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於附件聲請書附表所示時、地扣案之白色結晶塊各4包、1包,經分別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驗前淨重各為0.7680公克、0.7550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7678公克、0.7548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共1.5226公克,有該中心102年8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2年9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稽(102年度毒偵字第1246號卷第43頁、102 年度偵字第1582號卷第39頁),核均屬違禁物無訛,與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參照)。
從而,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02年度聲沒字第81號
102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
被 告 余維彬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查獲被告余維彬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55、56、57、58號、毒偵字第1582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共5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毒品鑑定書附卷為憑,因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唐道發
附表
┌─┬────┬──────┬──────┬──────┬────────┬──────┬────────┐
│編│本署案號│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及經過 │扣案物 │扣案毒品鑑定報告│
│號│ │ │ │ │ │ │ │
├─┼────┼──────┼──────┼──────┼────────┼──────┼────────┤
│1 │102年度 │102年7月6日 │基隆市七堵區│102年7月6日 │基隆市仁愛區愛二│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毒偵緝字│下午5、6時許│工東街84號 │下午11時45分│路3號查獲。 │4小包(驗餘 │航空醫務中心102 │
│ │第58號 │ │ │許 │ │淨重0.7678公│年8月5日航藥鑑字│
│ │ │ │ │ │ │克) │第0000000號毒品 │
│ │ │ │ │ │ │ │鑑定書 │
├─┼────┼──────┼──────┼──────┼────────┼──────┼────────┤
│2 │102年度 │102年9月7日 │同上 │102年9月7日 │基隆市仁愛區仁一│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毒偵字第│凌晨0時許 │ │凌晨0時55分 │路與愛六路口查獲│1包(驗餘淨 │航空醫務中心102 │
│ │1582號 │ │ │許 │。 │重0.7548公克│年9月23日航藥鑑 │
│ │ │ │ │ │ │) │字第0000000號毒 │
│ │ │ │ │ │ │ │品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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