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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風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七九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風榮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賴風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建毅
附表:受刑人賴風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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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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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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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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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11日 │102年4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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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28號 │毒偵字第1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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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01│102年度訴字第558│ │
│ │ │ 號 │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4月17日 │102年9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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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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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01│102年度訴字第558│ │
│ │ │ 號 │ 號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2年5月20日 │102年10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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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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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2年度 │基隆地檢102年度 │ │
│ │執字第1628號 │執字第304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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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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