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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仲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6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仲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仲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確定判決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該修正條文已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
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第3 號研討意見結論參照)。
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
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楊仲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再被告所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有期徒刑6 月以下)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被告業於102年9 月12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紙在卷可證。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各罪之總和(有期徒刑5 年8 月);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 年11月),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懿昀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仲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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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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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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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1.10.16 │101.10.16 │101.10.25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897號 │毒偵字第1897號 │毒偵字第1963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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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1 訴 815 │ 101 訴 815 │ 102 訴 30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1.12.28 │ 101.12.28 │ 102.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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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2 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 815 號 │ 815 號 │ 30號 │
│ ├────┼────────┼────────┼────────┤
│ │判 決│ 102.01.28 │ 102.01.28 │ 102.05.27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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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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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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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10.25 │101.11.09 │101.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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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963號等│毒偵字第135 號等│毒偵字第135 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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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 訴 30 │ 102 訴 164 │ 102 訴 164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2.04.29 │ 102.04.26 │ 102.04.26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 │102 年度訴字第 │102 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 30號 │ 164 號 │ 164 號 │
│ ├────┼────────┼────────┼────────┤
│ │判 決│ 102.05.27 │ 102.06.03 │ 102.06.03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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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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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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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11.09 │101.12.03 │100.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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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2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5 號等│毒偵字第135 號等│撤緩毒偵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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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 訴 164 │ 102 訴 164 │ 102 訴 165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2.04.26 │ 102.04.26 │ 102.05.22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 │102 年度訴字第 │102 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 164 號 │ 164 號 │ 165 號 │
│ ├────┼────────┼────────┼────────┤
│ │判 決│ 102.06.03 │ 102.06.03 │ 102.06.21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10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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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0.11.22 │101.12.02 │101.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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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基隆地檢101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撤緩毒偵字第43號│毒偵字第2211號等│毒偵字第2211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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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 訴 165 │ 102 訴 106 │ 102 訴 106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2.05.22 │ 102.05.23 │ 102.05.23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 │102 年度訴字第 │102 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 165 號 │ 106 號 │ 106 號 │
│ ├────┼────────┼────────┼────────┤
│ │判 決│ 102.06.21 │ 102.07.01 │ 102.07.01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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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12.3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1 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211號等│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 102 訴 106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2.05.23 │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06│ │ │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02.07.01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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