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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建蒼
指定辯護人 葉鞠萱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被 告 唐信鐘
指定辯護人 蕭銘毅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叁三、末段應增列:「至移送併辦部分(102 年度偵字第2319號)與起訴書所載被告2 人竊盜部分之犯罪事實同一,屬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叁三、末段漏載:「至移送併辦部分(102 年度偵字第2319號)與起訴書所載被告2人竊盜部分之犯罪事實同一,屬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究」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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