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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4號
102年度訴字第598號
102年度訴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皓凡
選任辯護人 周彥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高亦暐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楊佳裕
選任辯護人 張逸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83號、第2337號、第2656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694號、第3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因販賣及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案件,前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2年11月12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訊問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2年1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合議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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