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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華
呂永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3 月4 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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