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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律煌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陳 明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律煌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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