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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文祥
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文祥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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