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基簡附民,2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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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郭煌村 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
被 告 謝國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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