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易,170,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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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尹宏
具 保 人 吳思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四年度偵字第一0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思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思樺因被告羅尹宏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經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新北警金刑字第一0四三三四七一二七號函附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憑。

本院另函通知具保人督促轉知被告到庭,惟屆期被告仍未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又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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