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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偉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偉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持有扣案愷他命之事實,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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