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聲,716,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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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菁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4年度聲沒字第45號,103年度偵字第4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有仿冒「CHANEL」商標之長褲壹件及項鍊壹條、「LouvisVuitton Malletier」商標之長褲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菁敏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偵字第4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茲因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長褲1件及項鍊1條、「Louvis VuittonMalletier」商標之長褲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現行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本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是以,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而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此等物品,應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徐菁敏因犯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4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號偵查卷宗屬實。

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長褲1件及項鍊1條、「LouvisVuittonMalletier」商標之長褲1 件,係侵害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同法第98條規定,原即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本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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