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聲,788,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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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凱勝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張凱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3 年6 月20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2 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2 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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