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4,訴,254,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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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8日104 年度訴字第2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進雄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對本院於104 年6 月18日所為之104 年度訴字第254 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其上訴程式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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