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前科紀錄
- 二、本案事實
- (一)詎庚○○仍不知悔改,因無工作缺少收入,竟意圖自己不法
- (二)庚○○為成年人,另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
- (三)庚○○於104年2月26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
- 三、案經己○○、子○○、戴國隆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
- 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貳、實體事項
- 一、犯罪事實認定所憑證據
- 二、論罪科刑
- (一)按住宅原屬建築物之一種,然因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將
- (二)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 (三)查曾○信為87年1月生、莫○翰為88年8月生,有卷附調查筆
- (四)核被告庚○○所為,就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八、九部分
- (五)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 (六)被告曾受有如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情形,
- (七)爰審酌被告身體健全,竟不思以正當工作換取財物,妄想不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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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蒼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3號、第847號、第1115號、第1995號、第1996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庚○○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其中附表壹編號一至三及七至九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壹編號四至六,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前科紀錄庚○○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⑴、100 年度基簡字第10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確定後,因再犯竊盜罪,緩刑宣告乃經本院以101 年度撤緩字第14號裁定撤銷;
⑵、100 年度基簡字第1835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
⑶、100 年度易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庚○○就上開⑶ 案之罪所處徒刑,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原應履行1278小時,嗣履行1119小時後,改為入監執行,於民國102年4月23日入監,102年5月18日就上開⑶案判處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嗣自102年5 月19日起接續執行⑴ 案所處拘役50日,102年7月7日出監);
⑷、101 年度基簡字第712號判決判處罰金6,000元確定;
⑸、102 年度易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確定;
⑹、101 年度基簡字第1179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30日、30日,應執行拘役56日確定;
⑸及⑹各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6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62日確定;
⑺、103年度基簡字第138 號判決判處罰金2,000元、2,000元,應執行罰金3,000元確定;
⑻、103年度基簡字第465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
⑼、104年度基簡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尚未確定);
⑽、104年度基簡字第542 號判決判處拘役45日(尚未確定);
(11)、104年度基簡字第683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尚未確定)。
二、本案事實
(一)詎庚○○仍不知悔改,因無工作缺少收入,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八、九所示犯罪時間、地點,徒手行竊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八、九「被害人」欄之被害人所有或管理如「犯罪所得」欄之財物得手。
嗣經被害人己○○、子○○等人發現漁船上財物遭竊,及新北市政府環保局萬里區獅頭清潔隊管理班長張文福、辛○○發現環保局之資源回收物遭竊,丁○○發現小推車遭竊,經分別報警,由警調閱漁船及回收場監視錄影畫面循線追查,而悉上情(詳附表壹編號一至三、八、九)。
(二)庚○○為成年人,另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4年1月17日上午9 時許,徒步進入新北市○里區○○路00號「中華商業海事學校」(下稱中華海事)內,趁該校宿舍人員不注意之際,先侵入該校第一宿舍111 寢室,徒手竊取該校學生癸○○所有長袖運動上衣校服1 件得手(附表壹編號四);
另可預見該校學生曾○信(87年2 月生)、莫○翰(88年8 月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竟另基於竊盜犯意,侵入該校第二宿舍204寢室、201寢室,分別徒手竊取該校學生曾○信、莫○翰所有之盥洗用品、校服等財物得手(附表壹編號五、六)。
嗣經癸○○等學校學生發現衣物遭竊後,報告學校教官及舍監,經該校兼任舍監之老師游豐偉調閱校內監視錄影畫面提供警方循線追查,始悉上情(詳見附表壹編號四、五、六)。
(三)庚○○於104年2月26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 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前,欲返回新北市萬里區瑪鋉頂街之住處;
詎庚○○明知其身上並無金錢可支付車資,並明知自己並無資力負擔計程車費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在信二路268 號基隆醫院前,招呼由戴國隆駕駛之車牌399-E7號營業用小客車,致戴國隆陷於錯誤,誤以為庚○○係有資力支付計程車資之人,而搭載庚○○至新北市萬里區瑪鋉頂街,迨於同日下午2 時40分許,抵達瑪鋉頂街54號後,庚○○始表明身上沒錢,需下車至附近向親友商借車資。
嗣因庚○○借款無著,無法支付新臺幣(下同) 350元之計程車資,戴國隆始知受騙,庚○○以此方式詐得免付車資350 元之不法利益。
嗣經戴國隆察覺受騙,乃報警究辦而查悉上情(詳附表壹編號七)。
三、案經己○○、子○○、戴國隆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犯罪事實認定所憑證據上開如附表壹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己○○、子○○、戴國隆、被害人張文福、辛○○、丁○○、癸○○、少年曾○信及莫○翰等人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贓證物認領保管單等資料在卷可佐(詳見附表貳「證據」)欄所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自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按住宅原屬建築物之一種,然因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將住宅與建築物為併列之規定,故二者之概念仍有予以區別必要。
前者指人類日常住居生活作息之場所;
後者指住宅以外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蔽風雨,供人出入,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經查,本件被告侵入之前開學生宿舍,既係供學生日常寢居生活作息之場所,具有「住宅」之性質無訛。
(二)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其中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或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於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最高法院92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95年度台上字第5731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14號、第2329號、第6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成年人如故意對少年犯加重竊盜罪,因屬分則加重性質,原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法定最高本刑應自有期徒刑5年提高至7年6月;
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指得加重「至」二分之一,並非須加重二分之一)。
再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者,係以被害人年齡為構成要件之犯罪,固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該行為人預見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95年台上字第57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曾○信為87年1月生、莫○翰為88年8月生,有卷附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基資欄可按(見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卷第5至8頁),是二人於被告庚○○為本件竊盜犯行時(104年1月17日),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稱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又被告於行為時為已滿20歲之成年人,亦有年籍資料在卷可參;
參以我國高級職業學校多係國中畢業後進入就讀乙情,而被告行竊之地點係在高級職業學校(中華海事)之學生宿舍,行竊物品有高職校服(制服、運動服),足徵被告於行竊時應可預見所竊物品屬於未滿18歲之少年所有,竟仍對之加以竊取,是被告故意對未滿18歲之少年犯侵入住宅(宿舍寢室)竊盜罪至明。
(四)核被告庚○○所為,就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八、九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就附表壹編號四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就附表壹編號七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就附表壹編號五、六部分,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起訴書疏未慮及附表壹編號五、六之被害人均為少年,而僅起訴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起訴法條容有誤會,惟其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審理,本院復已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當庭告知前揭法條(本院104年8月3日準備程序及同日審判筆錄第1頁),於被告之攻擊防禦權已予保障,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五)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固同此意旨,惟若犯罪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非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數行為亦非「侵害同一之法益」,揆諸前揭說明,在刑法評價上,自不得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核本件被告所為附表壹編號四、五、六之3次竊盜犯行,分別於不同棟宿舍(第一宿舍、第二宿舍)、不同編號之寢室(111、204、201)所為,又該3間宿舍係有門牆區隔或不同棟之空間,時空上亦無密接不可分之情形,且明顯為不同之被害人所居住,被告先後侵入3 間宿舍內竊盜,難認係「接續侵害同一法益」,核與接續犯之要件不符,是被告就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所為,均犯意各別,時間及地點不同、構成要件及行為互異,應予以分論併罰。
(六)被告曾受有如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身體健全,竟不思以正當工作換取財物,妄想不勞而獲,所為應予非難;
又被告竊盜前科累累,且無業、無固定收入,平日以撿拾資源回收物維生,竟利用拾荒為名,侵入校園行竊,又明知無資力付費搭乘計程車,竟心存僥倖,搭乘「霸王車」,使被害人白費辛勞,顯見其嚴重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猶應予嚴懲;
另被告所為有3 件係侵入等同住宅之高中學校宿舍行竊,危害被害人居住安寧及社會秩序甚鉅;
惟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及所行騙財物價值非鉅,其中多數已經警方尋回並發還被害人,被害人損失不大,兼衡其學歷(國小畢業)、家境(貧寒)、以拾荒為業、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次數、犯後態度等智識、生活、品行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1款、第33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附表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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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犯 罪 時 間│犯 罪 地 點│ 犯 罪 所 得│罪名及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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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己○○│103 年11月26日│停泊在新北市區│鉛塊1批(20 │庚○○犯竊盜│
│(起│ │晚上11時58分許│萬里萬里漁港之│個)、鐵條1 │罪,累犯,處│
│訴書│ │ │「金聖168號」 │支 │拘役貳拾日。│
│犯罪│ │ │漁船上 │ │ │
│事實│ │ │ │ │ │
│一㈠│ │ │ │ │ │
│附表│ │ │ │ │ │
│編號│ │ │ │ │ │
│1) │ │ │ │ │ │
├──┼───┼───────┼───────┼──────┼──────┤
│ 二 │子○○│103 年11月27日│停泊在新北市萬│釣竿架5 支、│庚○○犯竊盜│
│(起│(起訴│凌晨0時許 │里區萬里漁港之│鎖釣桿架之螺│罪,累犯,處│
│訴書│書誤繕│ │「金瓏豐」漁船│絲數個 │拘役貳拾日。│
│犯罪│為蘇清│ │上 │ │ │
│事實│桂) │ │ │ │ │
│一㈠│ │ │ │ │ │
│附表│ │ │ │ │ │
│編號│ │ │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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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新北市│103 年12月1 日│新北市萬里區獅│回收物品(保│庚○○犯竊盜│
│(起│政府環│晚上11時57分許│頭清潔隊回收場│特瓶等)3 包│罪,累犯,處│
│訴書│境保護│ │內停放之回收車│ │拘役貳拾日。│
│犯罪│局萬里│ │內 │ │ │
│事實│區獅頭│ │ │ │ │
│一㈠│清潔隊│ │ │ │ │
│附表│(管理│ │ │ │ │
│編號│人:張│ │ │ │ │
│3) │文福)│ │ │ │ │
├──┼───┼───────┼───────┼──────┼──────┤
│ 四 │癸○○│104 年1 月17日│新北市萬里區瑪│長袖運動上衣│庚○○犯侵入│
│(起│ │上午9時許 │鋉路15號「中華│1件 │住宅竊盜罪,│
│訴書│ │ │商業海事學校」│ │累犯,處有期│
│犯罪│ │ │第一宿舍111房 │ │徒刑柒月。 │
│事實│ │ │ │ │ │
│一㈠│ │ │ │ │ │
│附表│ │ │ │ │ │
│編號│ │ │ │ │ │
│4) │ │ │ │ │ │
├──┼───┼───────┼───────┼──────┼──────┤
│ 五 │曾○信│104 年1 月17日│上址學校第二宿│吹風機1具、 │庚○○成年人│
│(起│ │上午9時許 │舍204房 │洗髮精、護髮│故意對少年犯│
│訴書│ │ │ │乳、沐浴精各│侵入住宅竊盜│
│犯罪│ │ │ │1瓶 │罪,累犯,處│
│事實│ │ │ │ │有期徒刑捌月│
│一㈠│ │ │ │ │。 │
│附表│ │ │ │ │ │
│編號│ │ │ │ │ │
│5)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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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莫○翰│104 年1 月17日│上址學校第二宿│外套1件、上 │庚○○成年人│
│(起│ │上午9時許 │舍201房 │衣4件、褲子2│故意對少年犯│
│訴書│ │ │ │件 │侵入住宅竊盜│
│犯罪│ │ │ │ │罪,累犯,處│
│事實│ │ │ │ │有期徒刑捌月│
│一㈠│ │ │ │ │。 │
│附表│ │ │ │ │ │
│編號│ │ │ │ │ │
│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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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戴國隆│104 年2 月26日│基隆市信義區信│相當於車資新│庚○○犯詐欺│
│(起│ │下午1時30分至2│二路268號 衛生│臺幣350 元之│得利罪,累犯│
│訴書│ │時40分許 │福利部基隆醫院│不法利益 │,處拘役參拾│
│犯罪│ │ │前、新北市萬里│ │日。 │
│事實│ │ │區瑪鋉頂街54號│ │ │
│一㈡│ │ │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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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新北市│104 年4 月18日│新北市萬里區獅│資源回收品(│庚○○犯竊盜│
│(起│政府環│上午6時許 │頭清潔隊回收場│保特瓶)1包 │罪,累犯,處│
│訴書│境保護│ │資收槽內 │ │拘役貳拾日。│
│犯罪│局萬里│ │ │ │ │
│事實│區獅頭│ │ │ │ │
│一㈠│清潔隊│ │ │ │ │
│附表│(管理│ │ │ │ │
│編號│人:蔡│ │ │ │ │
│7) │鴻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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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丁○○│104 年4 月18日│新北市萬里區獅│手推車1台 │庚○○犯竊盜│
│(起│ │上午7時許 │頭13號前 │ │罪,累犯,處│
│訴書│ │ │ │ │拘役貳拾日。│
│犯罪│ │ │ │ │ │
│事實│ │ │ │ │ │
│一㈠│ │ │ │ │ │
│附表│ │ │ │ │ │
│編號│ │ │ │ │ │
│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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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貳(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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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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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一、被告庚○○自白 │附表壹編號一│
│ │ 1.警詢 │(起訴書犯罪│
│ │ ⑴103年11月28日調查筆錄 │ 事實一㈠附│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3頁反面-4│ 表編號1) │
│ │ 頁) │ │
│ │ 2.庭訊 │ │
│ │ ⑴104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 │ │
│ │ ⑵104年8月3日審判筆錄第4頁 │ │
│ │二、證人己○○證述 │ │
│ │ 1.警詢 │ │
│ │ ⑴103年11月27日調查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8頁) │ │
│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 │ │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17-19頁)│ │
│ │四、現場蒐證照片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 │ │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30-32頁)│ │
│ │五、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28頁) │ │
├──┼────────────────────┼──────┤
│ 二 │一、被告庚○○自白 │附表壹編號二│
│ │ 1.警詢 │(起訴書犯罪│
│ │ ⑴103年11月28日調查筆錄 │ 事實一㈠附│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3頁反面-4│ 表編號2) │
│ │ 頁) │ │
│ │ 2.庭訊 │ │
│ │ ⑴104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 │ │
│ │ ⑵104年8月3日審判筆錄第4頁 │ │
│ │二、證人子○○證述 │ │
│ │ 1.警詢 │ │
│ │ ⑴103年11月27日調查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7頁) │ │
│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 │ │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17-19頁)│ │
│ │四、現場蒐證照片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 │ │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30頁、第 │ │
│ │ 33頁) │ │
│ │五、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2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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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一、被告庚○○自白 │附表壹編號三│
│ │ 1.警詢 │(起訴書犯罪│
│ │ ⑴103年11月28日調查筆錄 │ 事實一㈠附│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5頁反面-6│ 表編號3) │
│ │ 頁) │ │
│ │ 2.庭訊 │ │
│ │ ⑴104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 │ │
│ │ ⑵104年8月3日審判筆錄第4頁 │ │
│ │二、證人張文福證述 │ │
│ │ 1.警詢 │ │
│ │ ⑴103年12月5日調查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9頁) │ │
│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22-25頁)│ │
│ │四、現場蒐證照片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3張│ │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34-40頁)│ │
│ │五、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104年度偵字第173號偵查卷第29頁) │ │
├──┼────────────────────┼──────┤
│ 四 │一、被告庚○○自白 │附表壹編號四│
│ │ 1.警詢 │(起訴書犯罪│
│ │ ⑴104年1月20日調查筆錄 │ 事實一㈠附│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3頁反面-4│ 表編號4) │
│ │ 頁) │ │
│ │ 2.庭訊 │ │
│ │ ⑴104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 │ │
│ │ ⑵104年8月3日審判筆錄第4頁 │ │
│ │二、證人癸○○證述 │ │
│ │ 1.警詢 │ │
│ │ ⑴104年1月20日第1次調查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9頁) │ │
│ │ ⑵104年1月20日第2次調查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10頁) │ │
│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15-18頁)│ │
│ │四、現場蒐證照片7張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29頁、第 │ │
│ │ 36-38頁) │ │
│ │五、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23頁) │ │
├──┼────────────────────┼──────┤
│ 五 │一、被告庚○○自白: │附表壹編號五│
│ │ 1.警詢 │(起訴書犯罪│
│ │ ⑴104年1月20日調查筆錄 │ 事實一㈠附│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3頁反面-4│ 表編號5) │
│ │ 頁) │ │
│ │ 2.庭訊 │ │
│ │ ⑴104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 │ │
│ │ ⑵104年8月3日審判筆錄第4頁 │ │
│ │二、證人丙○○證述 │ │
│ │ 1.警詢 │ │
│ │ ⑴104年1月20日第1次調查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7頁) │ │
│ │ ⑵104年1月20日第2次調查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8頁) │ │
│ │三、證人游豐偉證述 │ │
│ │ 1.警詢 │ │
│ │ ⑴104年1月20日調查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11頁) │ │
│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15-17頁、│ │
│ │ 第19頁) │ │
│ │五、現場蒐證照片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3張│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27-28頁、│ │
│ │ 第30頁、第39-41頁) │ │
│ │六、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22頁) │ │
├──┼────────────────────┼──────┤
│ 六 │一、被告庚○○自白 │附表壹編號六│
│ │ 1.警詢 │(起訴書犯罪│
│ │ ⑴104年1月20日調查筆錄 │ 事實一㈠附│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3頁反面-4│ 表編號6) │
│ │ 頁) │ │
│ │ 2.庭訊 │ │
│ │ ⑴104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 │ │
│ │ ⑵104年8月3日審判筆錄第4頁 │ │
│ │二、證人甲○○證述 │ │
│ │ 1.警詢 │ │
│ │ ⑴104年1月20日第1次調查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5頁) │ │
│ │ ⑵104年1月20日第2次調查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6頁) │ │
│ │三、證人游豐偉證述 │ │
│ │ 1.警詢 │ │
│ │ ⑴104年1月20日調查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11頁) │ │
│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15-17頁、│ │
│ │ 第20頁) │ │
│ │五、現場蒐證照片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7張│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25-26頁、│ │
│ │ 第30頁、第31-35頁) │ │
│ │六、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104年度偵字第847號偵查卷第2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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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一、被告庚○○自白: │附表壹編號七│
│ │ 1.警詢 │(起訴書犯罪│
│ │ ⑴104年2月26日調查筆錄 │ 事實一㈡)│
│ │ (104年度偵字第1115號偵查卷第4頁反面-│ │
│ │ 5頁) │ │
│ │ 2.偵訊 │ │
│ │ ⑴104年2月26日訊問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1115號偵查卷第33頁) │ │
│ │ 3.庭訊 │ │
│ │ ⑴104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 │ │
│ │ ⑵104年8月3日審判筆錄第4頁 │ │
│ │二、證人戴國隆證述 │ │
│ │ 1.警詢 │ │
│ │ ⑴104年2月26日調查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1115號偵查卷第10頁) │ │
├──┼────────────────────┼──────┤
│ 八 │一、被告庚○○自白 │附表壹編號八│
│ │ 1.警詢 │(起訴書犯罪│
│ │ ⑴104年4月18日調查筆錄 │ 事實一㈠附│
│ │ (104年度偵字第1995號偵查卷第4頁反面-│ 表編號7) │
│ │ 5頁) │ │
│ │ 2.庭訊 │ │
│ │ ⑴104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 │ │
│ │ ⑵104年8月3日審判筆錄第4頁 │ │
│ │二、證人辛○○證述 │ │
│ │ 1.警詢 │ │
│ │ ⑴104年4月18日調查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1995號偵查卷第3頁) │ │
│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104年度偵字第1995號偵查卷第8-9頁) │ │
│ │四、現場蒐證照片2張 │ │
│ │ (104年度偵字第1995號偵查卷第11頁) │ │
│ │五、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104年度偵字第1995號偵查卷第6頁) │ │
├──┼────────────────────┼──────┤
│ 九 │一、被告庚○○自白 │附表壹編號九│
│ │ 1.警詢 │(起訴書犯罪│
│ │ ⑴104年4月18日調查筆錄 │ 事實一㈠附│
│ │ (104年度偵字第1996號偵查卷第3頁反面 │ 表編號8) │
│ │ -4頁;【同卷第頁12頁反面-13頁同】)│ │
│ │ 2.庭訊 │ │
│ │ ⑴104年8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 │ │
│ │ ⑵104年8月3日審判筆錄第4頁 │ │
│ │二、證人丁○○證述 │ │
│ │ 1.警詢 │ │
│ │ ⑴104年4月18日調查筆錄 │ │
│ │ (104年度偵字第1996號偵查卷第5頁; │ │
│ │ 【同卷第14頁同】) │ │
│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104年度偵字第1996號偵查卷第8-9頁; │ │
│ │ 【同卷第17-18頁同】) │ │
│ │四、現場蒐證照片1張 │ │
│ │ (104年度偵字第1996號偵查卷第11頁; │ │
│ │ 【同卷第20頁同】) │ │
│ │五、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104年度偵字第1996號偵查卷第6頁; │ │
│ │ 【同卷第15頁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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