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英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英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龔英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龔英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11.24日14時 │104.01.25日或26 │ 104.05.19 │
│ │58分為警採尿前回│日 │ │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46號 │毒偵字第583號 │毒偵字第902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344號 │777號 │112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04.22 │ 104.06.25 │ 104.09.22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104年度基簡字第 │
│ │ │344號 │777號 │112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4.06.08 │ 104.07.27 │ 104.10.12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基隆地檢104年度 │
│備 註│執更字第506號( │執字第2511號 │執字第3082號 │
│ │基院104聲611號累│ │ │
│ │犯更裁為4月,原 │ │ │
│ │104執1761號案件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